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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清运管理的通知

2017/10/19 5.7k 阅读 480 点赞

保政办函〔2017〕151号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为就加强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尽责”的原则,明晰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主城区生活垃圾清运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实现主城区生活垃圾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清运管理,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积存,解决乱堆乱倒、垃圾围城问题,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基础设施。针对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足、破旧老化严重的现状,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要积极谋划新建(改


建)一批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提高垃圾收集转运能力;在主次街道、小街巷、车站等人流密集地点按标准增设垃圾箱、果皮箱;在城中村、社区等设立垃圾收集点或收集池,配备相应垃圾收集设备和管理人员;同时,对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进行一次普查,对破旧、损坏的收集设施要及时进行修复、粉刷或更换,确保功能齐全、外观整洁。

(二)组织集中清理。按照任务分工,立即对辖区、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积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对排查出的积存生活垃圾要集中人力、物力,立即组织集中清理,清理完成后,要组织对积存垃圾场地进行平整、恢复或围档,防止产生新的生活垃圾积存。

(三)加强收集转运。各类垃圾收集点、垃圾箱点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及时收集散漏垃圾,及时清掏清运,做到随满随清,确保无满溢、无积存。建立定时定点收集制度,小区、单位收集的生活垃圾要及时运送到生活垃圾转运站,再由环卫部门转运至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四)实行规范处置。所产生或清理的生活垃圾必须进入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无害化处置。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做到入场(厂)垃圾100%无害化处置。

(五)实施网格监管。按照任务分工,分层级建立监管网格,建立网格化监管档案材料,界定监管网格的四至范围,明确监管网格的分管领导、责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形成网格化监管机制。

三、任务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清运管理指导检查;所属公园、游园、广场及城市绿地的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二)市水利局负责市主城区内河道、桥梁、水域、两侧河堤的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三)市文广新局负责所属广场的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局负责客运中心、所属公路及两侧的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五)市住建局负责市主城区工地及拆迁工地的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六)市国土局负责市主城区国有储备地的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七)市市场办负责所属市场内的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八)铁路部门负责铁路沿线及两侧所属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九)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小街巷及所属广场、公园、绿地的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负责所辖乡(镇)、村(社区)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的监管与指导,以及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卫设施的保洁,其中,城中村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实施“户集、村收、乡(村)运输、市处理”,各村设立专门保洁人员,专职负责村内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委托专业市场化运输公司负责将生活垃圾就近运送至垃圾转运站,再由环卫部门转运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所。

(十)物业公司负责居住区(小区)的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社区负责辖区开放式(无物业)小区的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小区的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十一)机关、团体、部队和学校、医院、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及沿街商(住)户负责各自“门前三包”管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工作。

(十二)界线模糊、责任不明确的个别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划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莲池区、竞秀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分解目标任务,组织专门人员,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取得良好成效。

(二)营造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立生活垃圾清运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及时跟进报道正、反面典型案例,以典型促进工作开展。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群众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推诿扯皮、工作懈怠,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公开曝光,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问责。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