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政办函〔2018〕12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市政府于2016年1月18日制定了《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保政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目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不再限制每个节点之间开发企业申请使用资金监管账户中新增预售资金的次数,删除《办法》第十三条中关于“每个节点之间预售人申请使用资金监管账户中新增预售资金的次数不超过3次”的表述。现将《办法》第十三条调整为:
预售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以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作为编制依据,按照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一、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二、主体结构封顶、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六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预售人应当根据项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在预售资金使用计划中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资金使用额度。预售人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预售监管资金的5%。
《办法》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