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政办函〔2015〕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
为构建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强化权力运行监管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公平竞争、调节有序的市场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保定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开监管清单。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的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事项名称、监管法律法规依据、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编委办分别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和市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市政府门户网站适时公开汇总清单。
二、认真履行职责。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监管清单中的内容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并落实信用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监管信息共享、信用约束、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以及监管记录制度等,不断加强后续监管。
三、实施动态管理。市政府各部门要对监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结合国务院、河北省和我市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不断修改完善监管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维护市场秩序。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监管清单中的审批事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未列入市级清单、由县级实施的涉及市场经营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参照市级监管清单,编制公开后续监管清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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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