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保市府办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统计局《关于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实施意见》(冀民〔2010〕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范围和幅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高新区、白沟新城的保障标准调整为:390元/月·人。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提高人均补差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40元/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高新区、白沟新城保障标准调整为2300元/年·人。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提高人均补差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10元/月。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高新区、白沟新城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
(四)其它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要与全国、省、市平均保障水平同步增长,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保障标准。
二、资金来源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将历年结余资金和预算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确保正常发放。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发放时间
各县(市)要在2013年5月底前出台相关文件。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调增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整是加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筹措保障资金;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及时全面完成调增工作。同时,各单位将完成情况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备案。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