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保政办发〔20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产品用品和养老服务供给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更加完善、行业质量标准更加科学规范,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保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着眼创新发展,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可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行业类别登记注册后,在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设立许可。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只要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食品经营许可不再作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前置条件。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改进审批服务。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政府投资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市(县)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对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免费服务,对其他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四)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政府部门的养老设施、利用政府其他设施和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或实行服务外包。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40%。转制为企业的,执行当地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政策。
(五)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全市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并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六)促进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的沟通,提升保定养老服务协同融合发展水平。重点加强在财政支持、医疗服务、人才培养、金融扶持、民政监管等方面的统筹和合作。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打造互补互利的养老服务集群。
三、着眼补齐短板,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和农村养老生活品质
(一)加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实《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探索适合我市实际可复制、易推广的居家社区养老新模式。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老旧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地政府负责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打破社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边界,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打开养老机构的“围墙”,将机构内的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充分发挥专业资源的最大效用。建立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制度,将评定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考量因素。
到2020年,每个县(市)建有一所以收养失能老人为主要对象的养老护理机构,每个街道建成一所医养结合示范型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县(市)建成一所规模适度、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示范型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
(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支持力度。各地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三)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推动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四、着眼优质服务,全力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建设
(一)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各地要在推动我市“12349”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互联网+”技术,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二)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设养老床位或转型为特色养老机构,办理相关资质,享受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完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深入开展医养结合试点。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方筹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半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等问题。建立长期照护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分级照护服务体系。
(三)促进涉老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流通。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具器具,增加老年用品供给。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推动老年产品用品流通网络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产品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满足老年人消费需求的产品用品。
(四)积极发展适老金融服务。发展适老金融产品。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强化金融安全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加强金融消费风险防范教育,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着眼能力提升,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级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与当地城乡老年人口规模、发展态势、分布情况以及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系统提升本地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三)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开展养老护理员在职培训,落实免费培训政策。
进一步健全教育体系。有计划地在市内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完善奖补机制。鼓励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工作,探索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入职奖补”制度。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四)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完善财政支持制度。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建立并完善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制度。对养老机构的运行补贴应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要根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确保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有关要求,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年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取暖等日常生活消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拓宽投融资渠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养老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投资项目。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发行企业债劵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六、着眼政策落地,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服务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河北省民政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安全设施改造和设施配备,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主改善消防、电路等基础设施,市、县两级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行业自律。民政、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
(四)加强宣传引导。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大力宣扬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和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五)加强督促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市发改委、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2日
重点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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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负 责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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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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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
市民政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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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实施细则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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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完善价格机制 |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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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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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老龄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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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
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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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
市卫计委、市民政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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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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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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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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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
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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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
市金融办、人行保定市中心支行、市民政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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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加强服务监管 |
市民政局、市金融办、人行保定市中心支行、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老龄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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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
市民政局、市质监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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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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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