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中心各处(室):
《逾期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8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30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逾期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降低贷款逾期率,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1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应还款额将计算逾期利息(罚息),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后,停止计算罚息。
第三条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必须坚持职责明确、催收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专人专岗管理和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
专人专岗是指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逾期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逾期贷款分类标准:正常类逾期贷款、关注类逾期贷款、次级类逾期贷款、可疑类逾期贷款及损失类逾期贷款。
(一)正常类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在2期(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情况的贷款。
(二)关注类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达3期,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经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情况的贷款。
(三)次级类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达4-5期,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对外借款、变卖资产等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贷款。
(四)可疑类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违约期数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及以上的,贷款人、担保人已要求借款人处理抵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贷款。
(五)损失类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少部分的贷款。
第六条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可采取电话、短信、微信、邮寄《逾期催收通知单》、《律师函》等方式,告知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和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对于无法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或信函等方式联系的借款人、担保人,或对采用上述方法催收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借款人、担保人,应指派专人上门催收。
第七条 责任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催收逾期贷款。
(一)对于正常类逾期贷款的,要采取电话、短信、微信进行催收,必要时上门催收。
(二)对于关注类逾期贷款的,在按照(一)进行催收的同时,还需冻结其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原则上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支取、转移等业务,待正常还款6个月后方可解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开展正常业务。
(三)对于次级类逾期贷款的,在按照(一)、(二)进行催收的同时,还需采取邮寄《逾期催收通知单》、《律师函》等方式催收,借款人仍不按规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的,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约谈。
(四)对于可疑类逾期贷款的,在按照(一)、(二)、(三)进行催收的同时,还需采取以下方式催收,并报中心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备案。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要按照《三方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及时扣划贷款保证金偿还贷款本息,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2、对于使用公积金联保的,要扣划担保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并通知担保人。
3、对于使用不动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要按照法定的程序,用法律的手段催收。
(五)对于损失类逾期贷款的,在按照(一)、(二)、(三)、(四)进行催收的同时,要及时将其逾期贷款拖欠和催收等情况报贷款管理部门,贷款管理部门按照政策要求提出拟办意见后,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
第八条 责任部门要以文字形式做好催收记录。催收记录包括:催收时间、催收方式及与逾期借款人的有关情况等。催收记录、邮件存根及有关资料要归档妥善保存。
第九条 对需采取法律程序催收逾期贷款的,责任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调贷款档案资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诉前准备(包括:写诉状、证据审查收集及到法院立案等)。
第十条 对已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责任部门要协助法院依法督促借款人按照法院的判决认真执行;对借款人仍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部门要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时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执行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每月要对逾期贷款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更新逾期借款人的基本信息,避免漏催、积压等情况,提高催收效率。
第十二条 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对可疑类、损失类逾期贷款的借款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将失信行为黑名单在全省住房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进行注记。通过全省住房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披露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
责任部门应当对失信行为的借款人,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和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