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政办发〔2016〕30号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防洪安全,增强防洪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能力,充分发挥防洪设施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印发的《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字〔1996〕95号)、《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综〔2002〕84号)、《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45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主城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及标准
(一)征收对象: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均须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暂不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停收。
(二)征收标准: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 征收。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5‰ 征收。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 征收。
二、征收管理
(一)被征缴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向征缴人员主动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征缴人员参照年度财务报表按规定比例开展征费工作。
(二)市国税局负责向征缴部门提供被征缴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年度财务报表,据此核定应缴额度。
(三)不按期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征缴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被征缴对象对缴费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履行缴费义务的,由征缴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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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