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保政办发〔2015〕5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科学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65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一、常用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以下简称一体机),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音响及多媒体系统,空调,办公家具,以及碎纸机、扫描仪、传真机、速印机。
二、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台式电脑。根据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1的比例内配置。考虑到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纪检、保密、财务等岗位的特殊性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可增配6台,其他单位可增配3台。价格上限标准为4500元/台(不含操作软件),使用年限标准为5年。
(二)笔记本电脑。根据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1比例内配置。需要使用笔记本电脑进行执法且流动性较强的基层单位,如仍不能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的,经按程序报批后,可再增加,但需相应减少台式电脑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为6000元/台,使用年限标准为5年。
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可在总数内调剂配置。
(三)一体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单独配置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应配置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各单位由于工作特殊需要,需单独配置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的,应按程序审批。编制在100人(含)以下的县处级部门可配置A3幅面一体机1台,编制在100人以上的部门可配置A3幅面一体机2台;普通工作、业务岗位原则上配置A4一体机,市级、县处级岗位1台/人,其他按每个办公室1台。A3一体机价格上限控制在20000元/台,A4一体机价格上限控制在2500元/台,使用年限标准为5年。
(四)数码照相机。100人以下(含)的单位原则上配置1台,10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配置2台,价格上限控制在5000元/台,使用年限标准为6年。
(五)摄像机。一个单位原则上配置1台。建有视频会议系统、网站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再增配1台。价格上限控制在5000元/台,使用年限标准为6年。
(六)投影仪。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编制内实有人数100人(含)以上的单位可增配1台,价格上限控制在10000元/台,使用年限标准为8年。
(七)音响及多媒体系统。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台式电脑、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大屏幕平板电视等。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会议室,原则上不配置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含)到100平方米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8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120000元配置,使用年限标准为8年。(其他视频会议设备单独审批)。
(八)空调。配备中央空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配置独立空调,考虑到加班、值班等因素,中央空调非全天开启的单位,允许对特定的会议室、值班室、计算机机房等安装独立空调。未配备中央空调的单位按以下标准执行:使用面积不超过10㎡(含10㎡,下同)的办公室或会议室,配备1P空调1台,价格上限控制在2500元/台;使用面积10㎡—15㎡的办公室或会议室,配备大1P空调1台,价格上限控制在3000元/台;使用面积15㎡—25㎡的办公室或会议室,配备1.5P空调1台,价格上限控制在3500元/台;使用面积25㎡—35㎡的办公室或会议室,配备2P空调1台,价格上限控制在5000元/台;使用面积35㎡-50㎡以上的办公室、会议室等,配备3P空调1台,价格上限控制在7000元/台;面积特别大的,根据实际情况论证后配置。使用年限标准为8年。
(九)办公家具
1.常用办公家具按使用者的级别进行配置,可在总额的范围内合理调剂。
(1)市级领导办公室:按照每间办公室配备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保密柜等,控制在15000元以内。
(2)局(处)级领导办公室:按照每间办公室配备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等,控制在10000元以内。
(3)科级及以下办公室:按照每标准办公室(使用面积18平方米/2人)配备办公桌椅每人1套、公用三人沙发1套、文件柜2-3套等,控制在7200元以内。办公桌椅、公用三人沙发、文件柜的价格上限标准分别为2000元、800元、800元/套。值班室、休息室等需配置单人床、上下床的,价格上限标准为1500元/张。
2.会议室办公家具配置
每平方米(按使用面积)配置办公家具的费用上限为500元。
3.接待室办公家具配置
每平方米(按使用面积)配置办公家具的费用上限为700元。
办公家具的使用年限标准为10年。
其他办公家具未列入本暂行配置标准的资产,如单位因业务职能或工作需要确需配置办公家具的,按程序报批后核定。
(十)其他部分设备配置标准
碎纸机:根据工作岗位需要适当配置,每台不超过1000元;
扫描仪: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配置,每台不超过1500元;
传真机:按每5人配置1台(包括打印复印一体机),每台不超过2000元;
速印机:100人以上的单位可配置速印机1台,价格上限标准15000元/台,其他单位需要配置的,按规定报批。
计算机房、服务大厅以及经市人社部门批准的编外用工中的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台式电脑、打印一体机等办公设备的配置,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因执法、特殊业务工作需要,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等,再需增加配置的,由单位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核定。
本标准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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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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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