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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12/27 6.0k 阅读 469 点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保市府办2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2013年12月26日

保定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市政办〔2013〕21号)要求,现就我市部分区域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依据和目标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工作目标。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步伐,在限定的时间内禁燃区内全面淘汰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

二、实施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中心城区为实施重点,兼顾对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其他地区;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兼顾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二)立足现状,先易后难。根据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供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在基础设施完善区域开展实施工作,同时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现状,南、北、新三区及高新区划定为禁燃区,2017年底前分二期推进实施。适时扩大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市区建成区向近郊扩展。

三、实施范围和期限

一期至2015年底,东二环、北二环、西二环、南二环围合区域124平方公里范围内;

二期至2017 年底,东三环、北三环、西三环、南二环围合区域除上述封闭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位于禁燃区范围内的大唐保定热电厂、大唐保定热电厂八期、大唐清苑热电厂、北三环调峰热源厂、电谷新区供热站等集中供热热源点除外;

满城、清苑、徐水、安新四县的禁燃区划定工作与中心城区同步,于2017年底前完成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替代工作,具体实施范围及期限由当地政府提出,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另行发布。

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四、主要任务

(一)发布通告,规定具体实施范围和完成时间要求。

(二)禁燃区范围内停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审批,并加强执法检查,确保不产生新的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组织开展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集中供热设施除外)的淘汰工作,督促业主在规定期限前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改用城市集中供热。

(四)组织开展煤炭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全面清理整顿从事生产、加工、经营、运输的各类煤炭企业。严禁高硫分(硫分高于1%)、高灰分(灰分高于15%)燃煤进入市区。

(五)对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暂缓实施,但要制定改造或淘汰计划。

(六)对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在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公用事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抓好大气污染防治禁燃区各项工作落实。

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所辖区内禁燃区实施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机构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时限,分期分批地完成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协助供热供气单位做好管网建设工作;制定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财政补贴办法;组织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改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对按期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标准进行补助和奖励。

市环保局:协助相关部门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划定区域内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的指导,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市发改委:会同环保等部门制定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总体实施方案;会同市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煤炭质量监管,开展煤炭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协调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市区取缔燃煤设施市级财政补贴奖励办法。

市质监局:负责高污染燃料质量的监测;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煤锅炉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市工信局:负责市区工业企业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和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工作,制定年度淘汰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市区分散燃煤采暖锅炉替代改造工作,制定年度替代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快完善热网、气网工程,扩大市区集中供热、天然气供应保障面积;研究制定供热、供气增容(配套)费优惠政策。

市商务局:负责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对违规销售燃料油(非车用燃料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指导市区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替代改造工作。

市卫生局、教育局、旅游局:负责指导市区医院、学校、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替代改造工作。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机关大院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替代改造工作,指导市直部门高污染燃料设施替代改造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市区范围内违法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二)切实保障清洁能源供应。大力做好清洁能源的保障工作,确保清洁能源的供应。完善中心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热源点布局,抓紧热力管网和天然气管网的建设,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公用事业局、发改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管网建设提供便利条件,搞好服务工作,共同保障城区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顺利进行。

(三)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禁燃区实施工作的协调、牵头、指导工作,及时掌握和上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加强联动执法力度,确保执法到位,各类违法事件得到及时查处。

(四)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对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进行适当补贴或奖励,引导鼓励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积极进行清洁能源改造。供热企业和供气企业应降低或免收增容(配套)收费,支持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定。

(五)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使用清洁能源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做好跟踪督查,定期发布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16pt;??? ? 8???精品亮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着力规划打造主干道、小街巷、社区、城中村、施工工地、便民市场等各类样板示范亮点,逐项逐点制定整治计划、规范整治标准、明确整治时限、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工作。

(四)强化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逐级召开动员会,调动乡(办)、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力量,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营造浓厚舆论氛围,教育部门要开展“小手拉大手”、“爱护环境”德育课等活动,主动配合辖区职能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团委、工青妇、社团等群众组织要积极作为,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凝聚整体合力,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城市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全面发动,全民动员,掀起全民参与市容环境整治热潮。

(五)强力保障支撑。要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人员、经费、设备等投入保障力度。按照《城市管理“6S”行动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分解表》(〔2013〕保市府办211号)和市“6S”领导小组要求,三区、高新区城管执法人员要分别达到240人~320人左右,环卫工人要在现有基础上分别增加200人。各县(市)和白沟新城也要加快配齐配强城管执法工作机构,加强城管执法、环卫保洁力量,同时要加大环卫资金投入,购置清运车、清扫车、洗扫车、洒水车等必备环卫设备,建设垃圾台站、中转站、水鹤等环卫设施。

(六)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6S”行动办公室对“百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6S”行动办公室将“百日整治”行动纳入“6S”行动、“三治两提”工作考核内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进行通报表彰;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通报批评,严格问责,并在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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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