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保市府办2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6日
保定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推行和规范排放权交易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58号)为指导,以大气污染防治为抓手,以减排主要污染物,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强化排污企业管理,转变环境治理方式,深入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努力提高环境保护水平,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为建设“京畿强市、善美保定”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自2013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工作。
三、交易原则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遵循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优化配置,自愿公平的原则,优先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和我市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战略重点中优先培育的产业。
四、交易内容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涉及国家和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五、交易范围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新、扩、改建设审批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要通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取得。除省及省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权交易、跨市的排污权交易以及火电企业的排污权交易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外,其他建设项目排污权交易要在保定市排污权交易中心进行。
六、交易价格
暂按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试行价格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12〕22号)规定的“二氧化硫3000元/吨、氮氧化物4000元/吨、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氨氮8000元/吨”标准执行,市场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试行价格。国家和省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交易指标来源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指标来源于“十二五”期间经国家环保部门减排核查认定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量。
八、交易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采取协议转让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九、交易程序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主体,携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向市环保局申报,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保定市排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并报市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
十、交易管理
(一)市环保局设立保定市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建立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办理交易结算等相关服务。
(二)市财政局、物价局、工信局按照《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58号)和《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冀财建〔2011〕202号)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排污权出让金收缴、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一、交易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出让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环保部门收缴,扣除交易手续费后,上缴市财政部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管理,专款专用,重点用于污染减排项目的治理等。
十二、其它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未通过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的,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不得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出具准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除外。
(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环保局要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凡发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未按规定交易通过审批的,将对所在地环保部门通报批评,该项目的排放量计入所在地当年度总量减排核算的新增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