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6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现就《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6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和《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冀政办字〔2022〕90号)文件要求,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施行,应由起草、执行部门对文件进行评估后报市政府。在对近期即将到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后,经与各起草单位沟通,汇总各单位评估报告,确定了需要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6件。
二、制定依据
依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冀政办字〔2022〕90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我市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届满,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决定予以延长有效期。
四、重要举措
经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起草、执行部门评估和申请,对近期即将到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梳理审核后,决定对《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其中,《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函〔2020〕1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1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道路挖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8〕10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推进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1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生态补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6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流动人口在保定市中心城区落户的意见》(保政办发〔2021〕1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