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暂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要求,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我局在原《保定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暂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起草了新的《保定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暂行)》。
二、起草过程
确定专人负责,市科技局在广泛征求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初稿,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并采纳了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的意见建议,报市政府。市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精神,我局对《保定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暂行)》第三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市财政局意见,无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保定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暂行)》包括八条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措施。一是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包括对新建院士工作站及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研发平台的支持措施;二是支持建立企业孵化器,对经认定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资金支持;三是支持吸纳引进重大技术成果,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我市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技术合同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50万元;四是支持校(院、所)企合作,对校企、所企等合作项目,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五是支持引进高端人才,设立保定市引才引智项目资金,用于“高精尖缺”人才引进、引智平台建设、引智项目资金等;六是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对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并帮助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帮助企业通过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的、帮助企业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情况分别给予资金支持;七是支持企业利用创新券开展研发创新活动,采用后补助方式发放创新券,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与高校、科研院所及经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设计、委托开发、合作研发、技术转让、检验检测、购买技术解决方案等创新活动;八是支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