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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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政策依据
为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管理,我委于2015年制定印发了《保定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保国资字【2015】107号),至今已施行5年。为更好地适应企业投资管理的工作需要,需予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所出资企业工作实际,我委修订完成了《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5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为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为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明确了市国资委审核项目和企业自主决策项目的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第七条为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明确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申报资料要求以及市国资委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为企业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对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做好研究论证、履行决策程序、建立后评价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为投资风险管理,规定了禁止企业开展的若干投资情形。
第十四条为投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保定市国资委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