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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6/07/11 1.3w 阅读 507 点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政办发〔201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用工企业负有主体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默许施工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直接组织处理。辖区政府(管委会)对解决新民居、城中村改造、小产权房及其他非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对辖区政府(管委会)没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督办领导批示、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等重大欠薪案件。原已成立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机构,要继续发挥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全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督导检查,牵头做好重点欠薪案件督办、督查等工作。

(四)人社部门职责。负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搜集、整理、上报。负责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五)信访部门职责。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

(六)住建部门职责。负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预储金等制度。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七)交通、水利等部门职责。负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全面推进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负责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八)发革部门职责。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九)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负责政府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及启用等工作。

(十)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等工作。

(十一)检察机关职责。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

(十二)人民法院职责。负责审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十三)司法部门职责。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十四)监察部门职责。负责对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欠薪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欠薪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五)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

(十六)工会组织职责。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七)宣传部门职责。负责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情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报道,加强对网络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舆情管控和疏导等工作。

(十八)人民银行职责。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十九)国资、国土、工信、教育、农业、林业等部门职责。负责处理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工作。

二、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二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一)明确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承担清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实拿不出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所欠工资,并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二十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各级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二十三)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管理。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纠纷协调中心并公示。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要按月公示农民工工资表,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二十四)加强普法宣传。综合运用上门普法、开办法律培训班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手段,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三、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

(二十五)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5〕20号)和《保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建〔2015〕25号)等文件精神。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预储金账户应向人社、住建部门备案。2016年以后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农民工工资由签约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建设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书,按月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未按规定足额缴存工资预储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各级住建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各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落实工资预储金制度。

(二十六)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交通、水利等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2016年7月底前制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对省内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查实责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的,动用工资保证金先行直接支付所欠工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30个自然日内补缴动用部分款项。

(二十七)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市级不少于2000万、县级不少于500万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重大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如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而工资保证金又不足支付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应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应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二十八)严格建筑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建设领域各方主体的监管,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严防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竞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社会风险评价体系,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对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十九)实行无障碍举报投诉制度。各级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受理欠薪举报投诉,做到有案必接、有报必查。主动跟踪新闻媒体报道线索,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苗头和隐患,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切实解决群众讨薪无门的问题。

(三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按照《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要求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冀人社发〔2014〕36号)等规定,对人社部门移交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确保案件快立、快查、快审、快结。各级人民法院对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要求,尽快执结。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政法部门要规范和畅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渠道,切实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法涉诉案件的督办力度。

(三十一)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冀政发〔2015〕4号)安排,加快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纳入住建部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三十二)落实领导包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重大欠薪案件实行党政领导分包负责制;对本级掌握的欠薪案件和新发生的欠薪案件实行主管领导分包负责制。包案领导要定期指挥调度案件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目标、解决时限、稳控措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妥善处理工资支付案件

(三十三)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强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健全人社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情况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三十四)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就近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发出支付令。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十五)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进京“非访”和进京赴省集体上访的,当地政府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根据事态发展,要依法采取驱散、带离及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五、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三十六)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要按照“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要求,切实加强工资支付维权维稳队伍建设,尽快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参公管理,选准配强一线监察执法人员。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主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各地要严格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要求,规范劳动监察机构编制管理,对违规挤占、挪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的,要尽快清理和纠正。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弥补专职执法力量的不足。将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纳入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范围。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

(三十七)落实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各项执法活动的开展提供支撑,严禁将行政罚款收入与工作经费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三十八)强化责任追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三十九)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0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1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