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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2015/05/27 6.9k 阅读 216 点赞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市规政字(2007)第12号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全面贯彻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对局机关各处室、规划分局和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县(市)局〕实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局规划监察处是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

  (二)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三)负责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检查组织工作;

  (四)负责对局机关各处室、规划分局和各县(市)局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监督检查意见;

(五)办理市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三)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五)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依法实施“一书两证”为核心,以城乡规划编制、规划许可、批后管理、违法建设查处为重点,对各县(市)局实施考核(详见附录)。

第六条各县(市)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局备案;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各县(市)局报市局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和正式刊印文本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同时提交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各县(市)局应于6月上旬和12月上旬向市局报告上半年和全年城乡规划执法情况。内容包括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意见。

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分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市局每年初制定并下发当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检查单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对规划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

第九条市局机关各处室审批案卷实施随机抽查和年度检查,由市局规划监察处组织。

第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一条各县(市)局作出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局规划监察处备案。

第十二条市局受理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要行政案件或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调查或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者违背的,视情况通知改正、责令废止或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

(二)对不具备规划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停止规划执法行为或由授权、委托的机关纠正处理。

(三)对行政执法无合法依据或执法不当的,予以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四)对不履行(不执行)或拖延履行(拖延执行)法定职责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执行。

第十四条市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被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执行,并在接到监督检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第十五条对各县(市)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城乡规划执法中徇私舞弊、执行不利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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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