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八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厅发〔2017〕26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意见》(冀发改环资〔2017〕563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目标和任务。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从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率先做起,2018年7月底前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量化工作任务。年底前,在城区范围内至少确定1个党政机关、1座医院、1所学校、1个小区作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积极探索建立宣传发动、收运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并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范围。2020年底前,各地城区范围内50%以上的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处理系统,基本形成相应的管理和标准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各地要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要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分开投放,严禁混收混运。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必须单独收集,设立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独立储存,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建有餐厨垃圾处置终端的单位,在单位食堂和餐饮单位要设置专门容器用于投放餐厨垃圾;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其他垃圾由各地根据实际,因地制宜按照可回收、不可回收等设置细分类别。各地要充实基层管理力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相结合,逐步做到生活垃圾精准投放。
三、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责任制,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责任人的日常监管,规范收集责任人与被服务单位服务合同,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分类收集培训,加大考核力度。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部门要做好与环卫部门的对接。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尽快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优化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站点布局,探索通过对现有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可回收物和各类其他垃圾分类收集、计量、中转等功能。有条件的可采用定时分类收集方式,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推广垃圾不落地模式。
四、加快配套分类运输系统和处理设施。要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收运网络,提高有害垃圾运输能力,推广“车载桶装”、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运输系统。引导环卫专业运输单位向小区延伸,逐步替代小、散、差的运输队伍。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对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严格执法检查,避免混合运输。统筹填埋、焚烧等处理技术,加快各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和利用。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
五、按时上报信息。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机制。6月30日前将本地实施方案、试点名单、联系人报送至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联 系 人:吴 波 刘海潮
联系电话:2097107 2097108,手机:17736282816
附件: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进展情况统计表(样表)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2日
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进展情况统计表(样表)
县(市、区)、开发区 | 分类单位 | 具体位置 | 进 展 情 况 | 备注 |
XX县(市、区)、开发区 | XX机关 | XX街XX号 | ||
XX小区 | XX街XX号 | |||
XX学校 | XX街XX号 | |||
XX医院 | XX街X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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