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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2015/05/27 1.5w 阅读 185 点赞

保定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市政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指:

(一)铁路工程:包括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站场及附属设施;

(二)道路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路、高速公路、桥、涵、立交、停车港池、站场及附属设施;

(三)给水工程:包括水源、输水、配水管线及附属设施;

(四)排水工程:包括雨水、污水、雨污合流干、支、管线及附属设施;

(五)电力工程:包括低压、高压、超高压输配电和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灯等地下电缆、架空线路及附属设施;

(六)通信工程:包括市话、长途、专用、军用等信息传输地下电缆、架空线路及附属设施;

(七)燃气工程:包括天然气、煤制气、液化气和各种燃油、气管线及附属设施;

(八)热力工程:包括蒸气、热水、制冷干、支、回水管线及附属设施;

(九)河渠工程:包括城市河道、渠道、码头、堤、坝、闸、涵、护坡、泵房等;

(十)绿化工程: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含风景区、公园、广场、小游园等)、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绿化控制线以内)和防护绿地;

(十一)人防工程:包括人防及其工程设施;

(十二)城市规划建设发展需要的其它市政工程设施。

第三章规划设计管理

第五条需进行规划编制的市政工程:

(一)需编制专项规划的:

1、道路、铁路等交通工程;

2、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等管线工程;

3、河渠、防洪、绿化、人防等专项工程。

(二)需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的:

1、属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范围的市政工程;

2、大型公建和一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的市政配套工程;

3、道路、桥梁、立交工程。

(三)需编制绿化详细规划的:

1、风景区、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绿地;

2、居住区级公共绿地;

3、其他需编制绿化详细规划的。

第六条需进行方案设计的市政工程:

(一)道路、公路、高速公路。

(二)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立交桥、跨河(堤)桥、涵洞。

(三)城市河道、渠道、防洪堤。

(四)专项长输管线、管径较大的地下管线及所处现状地下管线密集、复杂地段的单项管线工程。

(五)影响城市景观的其它市政工程设施。

第七条需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进行规划设计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增加相应的设计阶段,规划设计成果的内容和深度必须依据和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办法、标准等,满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编制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条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申请、图纸及有关资料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各类市政工程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遇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市政工程,需征求相关部门或个人意见。

(一)涉及市政、消防、环保、水利、防汛、绿化、铁路、公路、桥梁、无线电等专业的。

(二)涉及用地、建筑等有关权属问题的。

(三)涉及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等管线的。

第十三条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市政工程,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相关资料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关资料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工程,其使用期为两年,超过使用期限的应在使用期满之前续办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工程如影响城市建设时,必须按规划要求无条件迁移或拆除。

第十六条以下市政工程,可先开工,再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一)应急抢修的市政工程设施。

(二)遇重大变故,需立即实施的市政工程设施。

第十七条既有的市政工程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废除和改变使用性质,确需废除和改变用性质的,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批的市政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各类市政工程,施工完毕或覆土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测量,编制竣工资料。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竣工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第二十条沿城市道路、河道规划控制线以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应随道路改造与河道整治工程同步实施;已改造完成的城市道路,不得破路建设,确需破路建设的,应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控制架空管线的设置,现有架空管线应按规划逐步改造入地;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过街设施,宜建地下人行过街通道,严格控制人行过街天桥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在以下规划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并按有关规定满足退距。

(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规划建筑控制线,绿化控制线。

(二)城市河道、防洪规划控制线。

(三)城市高压走廊规划控制带。

(四)铁路防护控制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保定市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5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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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