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政办函〔2018〕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取消或调整的证明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取消或调整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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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 |
审批事项 |
设定依据 |
取消或调整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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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用单位举办展览的证明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国有文物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无 |
立即取消 |
市文广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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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保政办发〔2017〕39号):无传染性疾病证明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
无依据 |
立即取消 |
市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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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定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保政函〔2018〕33号):无传染性疾病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
无依据 |
立即取消 |
市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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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 |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2016〕第10号)第七条 |
2018年底取消 |
市文广新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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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审核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审核 |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2015〕第3号)第六条 |
2018年底取消 |
市文广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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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其他职业的证明 |
河北省《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12年6月21日施行)第二章第六条第九款 |
立即取消 |
市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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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地证明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立即取消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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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学历检索证明 |
中级及以下 |
保定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六年全市职称工作实施意见》(保职改办字[2016]6号) |
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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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论文检索证明 |
中级及以下 |
保定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六年全市职称工作实施意见》(保职改办字[2016]6号) |
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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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
1.城镇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身份证信息修改;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身份证信息修改 |
无 |
可以凭本人医保证、卡及身份证进行变更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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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
无 |
立即取消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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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死亡证明 |
注销登记 |
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8号) |
根据河北省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减证便民,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紧急通知》(冀社险〔2018〕35号)取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注销时提供的死亡火化证明,由村(居)协办员填写《死亡人员月报表》替代死亡证明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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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河北省社保局《关于取消社会保障补充登记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紧急通知》(冀社险(2018)26号) |
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共享获取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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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河北省社保局《关于取消社会保障补充登记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紧急通知》(冀社险(2018)26号) |
通过“多证合一”,已整合为使用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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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河北省社保局《关于取消社会保障补充登记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紧急通知》(冀社险(2018)26号) |
通过“多证合一”,已整合为使用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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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供养亲属生存状况证明材料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
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 |
立即取消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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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供养亲属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材料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
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 |
立即取消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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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工伤职工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的证明材料 |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 |
立即取消 |
市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