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市政办〔2013〕4号
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6日
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城市供水(包括中水、绿化浇洒线等)、排水、燃气、热力、电力(包括照明)、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管道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管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供热、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建设、运营、维护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发改、公用事业、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相关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地下管线规划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地下管线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做到科学规划、满足发展需求。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道路(桥梁)时,各类管线需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新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再批准开挖施工,确需进行建设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道路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应积极推行城市地下综合管沟建设,并执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各自职责编制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指导本单位管线建设。
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根据专项规划编制3-5年近期建设规划,当年编制完成第二年建设计划,并报送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容量进行配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河道、绿地、文物和军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管线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定位,并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槽开挖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施工中发现管线资料中有未标注的现状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查明管线性质、权属,由权属单位补建档案资料,上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线不能按原审批位置进行施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按地下管线入库标准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专业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专业管理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产权、专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
第三章 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及时更新现状管线资料信息,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查询和提供利用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成果资料提供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基槽开挖未经监督检查或检查不合格,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移交管线工程档案或档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专业管理单位不履行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