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组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冀安监管规划〔201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家组是市政府组建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跨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多年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专家队伍建设,制定专家组工作规则和相关政策。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联络服务工作,审查各专业组重点工作,检查各专业组工作完成情况,协调、指导各专业组工作。负责承办专家组成员的聘任、考核、奖励和解聘等各项具体工作;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建立专家组成员数据库,记录专家组成员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确保专家组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专家职责
第六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技规划和安全生产政策的制定,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分析工作;
(三)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许可证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评审)、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论证等工作;
(四)参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全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重大危险源的排查监控;
(五)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调研等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六)各专业组根据全市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有关信息,定期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与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建议;
(七)参与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经验交流活动,负责总结梳理专家所在单位的先进经验和优势安全技术,指导同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专家组的组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需要专家技术支撑时,必须从市专家组中抽取专家。
第八条 专家组按专业分组,原则上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专家组;
(二)掌握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熟悉相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发展状况;
(三)熟悉掌握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双执业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在其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安全管理经验,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处置隐患及救援经验;
(五)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六)身体健康,能在复杂环境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各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单位推荐以及本人自荐;
(二)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审核并提出拟聘专家组成员名单;
(三)市安委会复核拟聘专家组成员名单并报市政府批准任命;
(四)由市政府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证。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按时参加市安委办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市安委办组织的活动;
(二)执行公务时,专家组成员应携带专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时必须出示专家证书;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如实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各种干扰,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技术及商业秘密;
(六)专家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分析时,发生事故单位与专家组成员有关联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组工作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定的,市安委办报请市政府予以解聘;连续一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解聘的专家组成员应将专家组成员证书和聘书交回市安委办。
第十四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安委办负责组织。市安委办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经费保障和奖励
第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作为专家组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技规划和政策制定、参加专项安全检查、专家组成员工作奖励、专家组会议、开展专题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费用。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组成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保定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定》(〔2008〕保市府办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