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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保定市民政局关于对“7.21”洪涝重灾区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2012/07/31 1.3w 阅读 451 点赞

转发保定市民政局关于对“7.21”洪涝重灾区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2012〕保市府办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民政局关于对“7.21”洪涝重灾区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2年8月1日

保定市民政局

关于对“7.21”洪涝重灾区受灾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7.21”特大洪涝自然灾害,造成我市11个县市84个乡镇受灾,其中涞源、涞水、易县损失严重。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为妥善安排好3个重灾区恢复重建过渡期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及倒房户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等原则,以基本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为主,使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救助的范围

救助的范围是指“7.21”特大洪涝灾害造成无家可归和因避灾、避险暂时不能在家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要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

三、救助的时限

因避灾、避险暂时不能在家居住需要转移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受灾群众,救助时限30天(7月21日至8月20日);

因受灾无家可归的群众,救助时限暂定90天(7月21日至10月20日)。

因恢复重建工作,导致受灾群众在3个月内不能搬入新居的,救助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四、救助的标准

(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

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和省厅要求,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10元钱;孤老、孤儿、残疾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定为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20元钱。按《保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09〕保市府办51号)规定,所需成品粮由各县政府负责筹措下拨,购粮资金和每人每天10元钱的补助资金由各县在中央和省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确保受灾群众有衣穿

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在救灾物资中统一安排调配衣物,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发动社会力量捐助,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有衣穿。对没有过冬棉衣的受灾群众,入冬前由各安置点统一发放一套棉衣。

(三)确保受灾群众有房住

鼓励和引导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租借临时住所等方式分散安置,每户每月补助300元;对实在无亲可投的,采取民政部门每户保障一顶帐蓬,每人保障一张床和一床棉被进行安置。所需物资由市统一调配。所需补助资金由各县在中央和省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需要恢复重建的,按河北省、保定市灾后重建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执行,在入冬前解决受灾群众的住房需求。

对房屋倒塌的“五保户”和孤儿、孤老、孤残等“三孤”人员,原则上不再重新建房,由各县民政事业服务中心集中供养。

(四)遇难人员抚慰金

按民政部规定,每一位因灾遇难人员,对其家属按5000元发放抚慰金。所需资金由各县在中央和省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专项救助

对于因遭灾致贫,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在3个月内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及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要做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对低保户、五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因灾发生疾病的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特别困难的,要实行预付款制度,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对其他困难群众因灾发生疾病的,要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五、有关要求

(一)准确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要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统计制度,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人员,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时准确核查灾情,重点核查受灾人数、转移安置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户数、间数,以及经济损失等情况,及时上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最大支持。

(二)明确任务要求。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要按照急事急办的要求,集中力量先解决灾区群众吃饭、穿衣、饮水、住房等问题。要坚持民生优先,突出受灾地区的住房建设,集中力量,奋战100天,保证无房户安全越冬。要经过恢复重建,使灾区的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提升。

(三)认真履行程序。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自然灾害救助程序和相关手续,按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保定市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保财社〔2008〕65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等相关政策的通知》(保民〔2012〕120号)要求,严格履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监督管理。灾后重建工作,要全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确保经得起历史和群众检验。要加强救灾款物的使用监管,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监察、审计、民政部门对灾后重建工作要跟踪审计、全程监督。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