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综合施策,率先在全省开展医药产业审批制度改革,经广泛征求相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意见、依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保政办函〔2019〕50号),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保定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工作目标
鼓励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解决因执业药师数量不足而产生的严重制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发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集约化管理优势,科学规范执业药师远程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工作,减少其门店药学技术人员配备,进一步降低企业开办成本。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合理、有效。
三、适用范围
保定市辖区内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不适用于单体药品零售企业。
四、设立条件及提交材料
(一)设置条件。远程审方执业药师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以10家连锁门店为基数,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每增加10家远程门店应增加1名远程审方执业药师。纳入远程审方门店不足10家的按照10家计算。远程审方执业药师应注册在企业总部。
(二)提交材料
1. 远程审方备案表(《办法》附件1);
2. 参加远程审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基本情况一览表(《办法附件2》);
3. 执业药师情况一览表(《办法》附件3);
4. 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设施设备一览表(《办法》附件4)。
上述资料均应当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