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1〕保市府办290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驻保单位:
按照年初预算安排,市政府决定适当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一)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1、在职人员。公务员,本人10月份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技术工人,本人10月份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普通工人,本人10月份岗位工资。
2、离退休人员。离休干部,本人当年10月份的基本离休费;退休人员,本人当年10月份的基本退休费。
(二)事业单位
1、在职人员。本人10月份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离退休人员。离休干部,本人当年10月份的基本离休费;退休人员,本人当年10月份的基本退休费。
二、发放办法
(一)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含提前离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市财政给予取暖补助。
(二)市直财政性资金定额和定项补助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中相应补助标准执行,经费自筹解决。
(三)中央、省等其他驻保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四)调整后的补助标准自2011年11月15日新取暖期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