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政办发〔201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对特定区域实施委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日
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对特定区域实施
委托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拓展发展空间,规范推进“一区多园”建设,促进园区错位发展,实现特色产业提档升级,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对特定区域实施委托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实施主体
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即省级以上经开区和高新区。原则上1个省级以上开发区托管不超过3个特定区域。
二、实施客体
特定区域,即拟托管区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托管区域基础设施条件基本达到省级开发区要求,并履行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
(二)拟托管区域应纳入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三)拟托管区域具有一定产业聚集基础,产业关联度较高且分布相对集中;具有一定产业规划基础,产业发展方向明确,重点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托管程序
(一)由实施主体所在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向保定市政府提出托管申请。涉及跨区域托管的,由实施主体、实施客体所在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共同提出托管申请。具体包括:托管理由、拟托管区域的基本情况(区位及四至,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产业发展情况及前景,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经济指标,重点企业情况,从业人数,园区配套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等)和托管后的前景预测。
(二)经保定市政府批准,由市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商务、科技、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环保、工信、水利等)组成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提供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初审意见〕。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核并行文批复。
(三)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省级以上经开区、高新区对市政府批准区域实施托管后,分别呈报省商务厅、科技厅备案。
四、有关说明
(一)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通过托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下工业园区进行清理、整合、提升。
(二)经市政府批准后的托管区域,纳入省级以上开发区统一管理,各类经济指标计入主体开发区总量。
(三)对于托管区域管理和发展较好、与开发区融合程度较高的,可优先向省政府推荐申请扩区。
(四)根据实施主体、实施客体所在县(市、区)及开发区申报情况,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先期进行试点,分批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