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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2018/09/16 1.7w 阅读 280 点赞

保政办发〔201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应省政府衔接国务院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我市衔接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7项。为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衔接落实到位。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取消工作。对国家、省、市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制定衔接取消事项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将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强化督导问责。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事项的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衔接落实工作要按省要求时限完成,并向社会公开。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保定市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4日    



保定市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

事  项  目  录

(共计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享受内地人员同等政策,按现行的政策执行。

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此事项为县级审批事项,因莲池区、竞秀区未设立交通运输局,市区范围内申请该行政许可由市交通运输局办理,由市交通运输局衔接取消,未列入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4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维修台账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维修企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5

设立分公司备案

部门日常管理事项,未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权力清单。

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该事项后,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6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部门日常管理事项,未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权力清单。

市市场监管局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7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部门日常管理事项,未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权力清单。

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该事项后,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