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调整保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为保障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落实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等政策要求,根据《河北省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冀民〔2016〕39号)、《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冀民〔2017〕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调整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情况解读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调整目标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年人均2900元提高至年人均3360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月人均450元提高至月人均500元。
(二)调标依据
省政府2017年工作报告提出,“城乡居民年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6000元(即月人均500元)、3300元”。
(三)适用人群
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调整目标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4380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65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二)调标依据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低保标准×1.3,即3360元×1.3=4368元。取整定为4380元,即月人均365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1.3,即500元×1.3=650元/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要求,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确定,体现差异性。因此,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拟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拟按10%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按人社部门规定执行。
(三)适用人群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原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以及新申请审批通过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本次发文执行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适用于全市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困群众。